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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
行政措施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7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2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 长 王晓东

  2019年9月26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

行政措施的决定


为确保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军运会)顺利进行,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保障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筹备和举办工作规定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军运会筹备、举办期间及延后期限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本决定适用于民用小型航空器(具有飞行高度1000米、飞行速度200公里/小时、雷达反射面积2平方米以下全部或部分特征的航空器具)和空飘物的临时性管理,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


二、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民航、气象、体育、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广电等部门开展对本决定及相关规范民用小型航空器飞行和空飘物施放活动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加强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施放活动的检查,并建立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监管信息的协同通报机制。


三、拥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依法申报飞行、升放计划和空域,不得擅自施放。同时,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自己拥有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四、下列行政区域内,除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植保防治等活动外,禁止其他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施放:


  (一)武汉市;


  (二)黄冈市;


  (三)孝感市;


  (四)鄂州市。


五、违反本决定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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